发布时间:2011/12/31 17:57:18 浏览量:3326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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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受三门峡市法律援助中心和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爨xx上诉爨x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上诉人爨xx的二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本案二审的诉讼活动,维护其合法权益。为协助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公正判决,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审法院在其判决书中,不承认上诉人爨xx具有的土地承包户经营权,是对本案事实的认定错误。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通过法庭调查和本案证据材料,我们可以看到:上诉人爨xx在1982年农村土地发包时,他并不属于xxx土地承包经营户内的成员。但是,后来由于其父母的先后去世,他作为家中长子对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和送终义务。所以,他作为父母的继承人之一,经当时的村民调组织和亲属出面给他们弟兄们调解,于1994年就把以他父亲为名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内的一口人土地经营权划分给了上诉人爨xx耕种(其中包括本案争议的被征收0.29亩土地),直至到2009年土地被征收。在这长达十五年中他们弟兄们之间和村集体组织没有人对此提出过任何异议。对于这种继承父母承包土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然而,原审法院虽然在其判决书中对这一事实给予了认可,但却以什么“土地承包经营权仅能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的方式才能取得,实际占有、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行为,不当然发生行为人合法取得所占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后果”为由,不认可上诉人爨xx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认定是极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片面错误认定,望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二、由于原审法院的错误认定,其判决明显不公。望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一审判决,并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维护上诉人爨xx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由于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否定了上诉人爨xx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其在判决书中仅给上诉人爨xx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中支付青苗补偿费1500元,明显不公正,侵害了上诉人爨xx的合法权益。望二审法院在明察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撤销原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并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保护上诉人爨xx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国家法律之尊严。
上代理意见,望法庭合议时给予充分重视,并希望采纳为盼!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