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接到读者王保卫的电话投诉,称他驾车在山区公路行驶时被山上滚落的石头砸坏车辆。他问:这究竟是天灾还是人祸?谁该负责任?
  7月15日上午,渑池县段村乡中关村村民王保卫驾驶自家刚刚购买的“一汽佳宝”面包车,沿南(渑池县南村乡)闫(宜阳县闫庄)公路由渑池县城返回中关村。当车行至本乡石峪村境内时,山上突然滚落下一块100多公斤重的大石头,一下子将车顶砸塌陷约1米。车上人当即报警,民警到现场后,建议他们找公路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南闫公路属省道,渑池这一段路的管理者和所有者是县公路段。王保卫后去找渑池县公路段。段长深表同情,但明确告诉他,这是天灾,公路段不应负任何责任。
  那么,公路段究竟该不该负责?三门峡蓝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超宇告诉记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果坠落的石头是从修路时开出的山崖上坠落的,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如果石头是从悬崖上的山坡滚落的,那就要看它是被他人推落的还是被上山啃草的牛羊踩落的,或者是受风雨侵袭自然坠落的。如果是他人人为推落的,“他人”就应承担责任;如果是自然坠落的,尽管非公路管理部门人为造成,但这样的安全隐患公路部门在修路和管护过程中应该有预见,并应适时予以清除或设立防护网、设置警示标志等。因此,此案若要了结,当事方既可通过协商达成协议,也可通过法院诉讼求得公断。
  昨日,记者采访了渑池县公路段,该段的说法是,他们在公路沿线醒目处均设置了“注意落石”“警惕塌方”等警示标志,而针对此次事故发生处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的情况,他们的说法是“不可能到处都竖着牌子”。他们还说,这条公路每隔一段就有一位养路工,今年入汛以来,他们又组织了专门的防汛队伍,日夜在公路上巡视。对此次事故该谁负责,该段希望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本报记者 甲蕤



 
大河报
2004-07-21 00:00:00
责任编辑:郭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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