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从春节热映至今,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这一意见的出台为依法行使正当防卫权利“撑腰”,为弘扬见义勇为的社会正气提供法治保障。但电影中的校园霸凌的一幕不知是否对学校等教育机构敲响了警钟!看着弱小的蜷缩在厕所墙角的孩子,被其他同学毫无尊严的扒光衣服殴打、打耳光,还不停的将凌辱的场景用手机录像的画面我的心紧紧的揪在一起,如果不是见义勇为的孩子挺身而出,这个受孽待的孩子不知道还要被欺凌多久?是什么样的家庭培养出这么恶劣的孩子,又是什么样的教育缺失造就了这样歹毒的未成年人,怎么办才能更好的制止类似的校园霸凌事件!带着这些疑问我认为以下三点或许能更好的制止霸凌行为。

第一,重罚制恶行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二十条》中施暴的孩子家长最终被公安机关予以训诫,庆幸的是施暴的孩子没有因为恶行将被霸凌的孩子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否则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生污点。

第二,家庭教育承担第一责任。片中施暴者的主谋是一个重点高中教导处主任的孩子,从小缺少母爱,只有一个严苛的父亲抚养,而忙于工作的父亲对孩子的遥控指挥导致孩子是否结交不良朋友,是否校园霸凌其他的同学一概不知。反而振振有词只要孩子校园霸凌事件成立,一定依法严惩。是啊,事情发生了,才知道要严惩!严惩是结果,那么严惩之前的那个原因是不是要深究一下,是什么样的原因导致孩子会狗仗人势,会无所顾忌的欺辱同学。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人之初性本善,哪个孩子刚生下来是戾气满满?不会的,刚出生的孩子都是一样的粉嫩可爱。之所以会有差异,都是后天的教育,种子在合适的土壤中生长,才能枝繁叶茂。当然会有人说有些人的基因里就有犯罪的成分,比一般人更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这种论调的人是不是更应该重视家庭对孩子的教育,而不是生而不养,任其发展,祸害他人最终扔进监狱。很多的数据表明,发现了危险的因素,刻意的避免,正向的引导,还是可以挽救一个危险的人。所以孩子的教育从出生时起父母都参与,孩子稚嫩的意识中会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什么不该做,什么是高压线不能碰。当然孩子的教育父母都要参与,父亲给予孩子的是坚强与豁达,是大格局:母亲给予孩子的是温柔与坚韧,是与人为善的点滴。《第二十条》中霸凌孩子的“小张”想来是生活中被忽视、被冷漠、被放纵的结果。

第三,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教育职责,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二十条》中,教导处主任的儿子霸凌同学,有关老师是知道的,但是刻意的隐瞒导致同学被霸凌事件频发,同学不敢举报,老师不敢管理。受害的孩子和家长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

《第二十条》刚播出不久,邯郸三名初中生疑似残忍杀害同学的事件在网上报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刻不容缓。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何更好的预防校园霸凌,学校、家长、孩子要紧密团结,一旦发现就解决,一旦发生就严惩,让事件没有发生的土壤,还孩子一片干净舒适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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