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3/24 8:54:08 作者:蓝剑律师事务所 来源:办公室 浏览量:274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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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11-1-25
· 【失效时间】
· 【法规来源】http://newspaper.jcrb.com/html/2011-01/25/content_63146.htm
· 【全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