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意见如下:
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面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
具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放贷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非法放贷对象数量接近本意见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2年内因实施非法放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以超过72%的实际年利率实施非法放贷行为10次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别认定为“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前面规定中的“接近”,一般应当掌握在相应数额、数量标准的80%以上。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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